臺中市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
歷次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89府行法字第182601號令發布全文14條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府法規字第09301695832號令修正第4條、第6條及第13條條文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市徒步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街道或其他步行空間。
第三條 徒步區計畫之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都市發展局為業務協調單位,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都市發展局:徒步區計畫之擬訂、都市設計審查、廣告物管理及公告實施。
二、建設局:徒步區工程施作及施作完成後道路、地上、地下排水管線系統、路燈、植栽及景觀設施之維護與管理。
三、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防治、道路清潔及廢棄物之清理。
四、交通局:貨物裝卸、交通維持之規劃及管理。
五、經濟局:攤販、商業街區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六、文化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七、警察局:佔用道路、騎樓違規攤販及相關違法行為之取締。
八、民政局及區公所:輔導徒步區管委會成立、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項。
九、社會局:遊民之取締。
前項徒步區工程得由其他單位辦理。
第五條 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開闢情形。
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與車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傢俱(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指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計圖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第六條 徒步區計畫擬訂時,應邀請當地居民參與,於提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公所及里辦公處公開展覽三十日,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市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都設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七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徒步區及其附近地區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得配合優先開闢之。
第八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同一街廊之住戶、商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應敘明成立宗旨及推展之事業,由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轉報本府備查。
經本府開闢完竣之城鄉風貌工程,其徒步區得準用前二項規定成立管委會,不受第六條之限制。
第九條 前條管委會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並研擬計畫,表明下列事項,送本府審查:
一、委員會成員、組織章程及任務等基本資料。
二、徒步區名稱、範圍及設施。
三、該區交通、景觀植栽、環境、文物古蹟、鋪面、街道家具及相關附屬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容。
四、建議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五、申請特別許可於徒步區內作商業、藝文等活動使用、廣告招牌整體設置及設施利用之內容。
六、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與管委會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契約。
第十條 徒步區所在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區長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單位人員,定期現場督察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問題,必要時得會同各相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十一條 對徒步區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民間團體,本府得予以頒獎表揚。
第十二條 管委會如違反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本府得撤銷相關特別許可。
第十三條 徒步區之擴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其縮小或廢止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報都設會審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