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鵬新城心聲網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台中大鵬新城心聲網

大鵬人發表心聲的網站
 
首頁首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Empty  Latest imagesLatest images  搜尋搜尋  會員註冊會員註冊  登入登入  
搜尋
 
 

結果按:
 
Rechercher 進階搜尋
最新主題
» [佛教禪理故事] 觀照自身的“五毒” (貪、嗔、痴、慢、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3:12 pm 由 風雲

»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3:08 pm 由 風雲

» 何謂「貪瞋痴慢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3:01 pm 由 風雲

» 妳貪嘛!妳再貪嗎!我就是要揭發妳的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2:36 pm 由 風雲

» 貪心-心貪-貪污-除了貪還是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2:12 pm 由 風雲

» 貪心-心貪-貪污-除了貪還是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二 9月 15, 2015 2:08 pm 由 風雲

» 辦一場中元普渡法會的後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一 9月 07, 2015 2:32 pm 由 風雲

» 辦一場中元普渡法會的後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一 9月 07, 2015 2:29 pm 由 風雲

» 一個在商政備受尊重的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日 12月 07, 2014 11:34 pm 由 風雲

導航
 歡迎頁
 首頁
 會員列表
 個人資料
 常見問題
 搜尋
版面
合作伙伴
免費論壇

免费论坛

投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向下 
發表人內容
風雲




文章數 : 273
注冊日期 : 2010-10-0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Empty
發表主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Icon_minitime周五 五月 06, 2011 10:53 am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回頂端 向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罰則
回頂端 
1頁(共1頁)

這個論壇的權限: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復文章
台中大鵬新城心聲網 :: 住戶心聲 :: 其他住戶心聲-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