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公帑架設車牌辨識器!
結果:車道保全員不用在辨識車輛,就算跟車是否是社區住戶車輛也是一樣通行,
如果跟車有心人士意圖不軌,出了事情算誰的???住戶倒楣!!!住戶倒楣下跟誰索賠???
公設修繕緊要事項開會討論決議一再延緩拖延!!!循規蹈矩繳交管理費不是放著做財報給我們看的!!
放著看管理委員會跟國防部點交事項糾纏不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章 管理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大鵬新城主任委員依管理條例今年不得再連任)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